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经营场所管理者,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于共用部分,有关部门应当确定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并依照协议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