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可以用于:(一)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二)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投入或者更新;(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他所需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