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安全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