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