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