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程序第七条已废止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