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程序第五条已废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