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分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