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单行条例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分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及调整意见,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