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单行条例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