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单行条例案的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可以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即做出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