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单行条例案的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单行条例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单行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