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单行条例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事宜:

(一)组织起草或者修改单行条例草案;

(二)调研和协调单行条例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 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对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四)向法制委员会提出单行条例草案。

单行条例草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