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条例程序第十条已废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在两个月内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上应注明通过机关、通过时间和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并在《伊犁日报》上分别以哈萨克文、汉文、维吾尔文全文刊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7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