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排水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费或滥施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予办理的审批等手续,故意拖延、刁难、不予办理的;

(三)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四)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取私利的;

(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其它行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