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排水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佩戴识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管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