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向本市规划区排水设施排水的,或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排水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