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及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和排放行为,以及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具有排水功能的排水管道、雨雪水管道、明暗沟渠、河流及检查井、化粪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具有排水功能的明暗沟渠、河流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伊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