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与现有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