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

(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