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
(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