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技术,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