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具有相应的冗灾备份系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