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

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具有相应的冗灾备份系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