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