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以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国家密码、保密、通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