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费投入、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税收等方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信息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鼓励使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