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产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