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与网络系统运行、维护业务,应当逐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与网络运行、维护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