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与网络系统运行、维护业务,应当逐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与网络运行、维护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