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条有效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开发,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设计、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