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和服务人才。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