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开的信息资源依法进行增值开发利用,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者有偿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