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科技、文化、教育、气象、建设、交通、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实际,扩大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