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并在网站主页面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