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推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导企业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