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承建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