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息工程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