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