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