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 。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