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