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办、公安、工商、税务、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建设、国土资源、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