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发生违反本办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