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条已废止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