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师资力量薄弱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任教的教师,应当在培训、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提供居住、交通等必要的便利条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任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建立城乡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