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学校财产,侵占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学校用地用途;(二)污染学校环境、影响校容校貌、危及师生安全;(三)在学校周围修建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四)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五)干扰、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