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不得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