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设置区内初中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实行民汉合校、混合编班,根据生源分布,整合教育资源,设置寄宿制学校或者教学点,确保居住分散、偏远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