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