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自治区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