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的品德、智力和体质得到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