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和帮助孤残、流浪、留守、贫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