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六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辍学情况于当年6月前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适龄儿童、少年未及时入学或者辍学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